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二)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复查、复核三级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或者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去省进京越级走访的;
(三)国家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或者在道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滞留滋事,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公共交通,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停放尸体等,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塔吊、电力通讯设施等行为;将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五)信访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表达诉求、滋事扰序,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或者以危险驾驶,传播严重传染疾病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通过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不实言论、虚假信息,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诱使他人信访,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访,或者扬言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以信访为由到各级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向各级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信访过程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辱骂、殴打、威胁,或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博客以及其他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诋毁、骚扰,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四、上述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国家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和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去省进京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依法从严处理!
最新评论
厉害呀
最不靠谱,时间不准时
16路车没有上来
这几个人还有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