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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七甲镇重拳出击,坚决取缔散煤不合规经营场所

七甲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散煤治理工作,将散煤治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镇党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散煤治理工作。会议强调,着力破解散煤经营治理难题,坚决取缔不合规经营场所。

雷霆出击  全面突破

七甲镇某大型煤厂是有160吨存煤的大型煤场,9月11日下午,管区主任带队联合七甲自然资源所,现场联合执法,实地解决存煤问题。一天的时间,160吨存煤全部清零。

七甲镇某某煤场在镇域内有两家经营场所,收到取缔通知后,积极响应政策,立马关停煤场。但存煤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镇分管领导得知这个消息时,积极协调,实地调研,已于9月10号将存煤全部清零。

压实责任 持续监管

下一步我镇将增强散煤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压迫感,根据《龙口市散煤经营场所监管办法》加强煤炭经营场所监管。对域内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煤经营场所坚决进行取缔关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散煤经营场所坚决进行整治。广大村民要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抵制恶劣燃煤,坚决举报销售、使用恶劣燃煤行为,共同营造天蓝、水清的秀美七甲。

监督举报电话:8771148

龙口市散煤经营场所监管办法

为保证龙口市域内散煤经营合规有序,空气质量持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特制定以下龙口市散煤经营 场所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严格禁燃区管理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停并处罚。龙口市划定禁燃区范围内,严禁设立散煤经营场所,原有散煤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取缔关闭。

第二条 严格煤炭质量管理。在龙口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民用散煤必须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加强对散煤和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质量监管, 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和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范围许可,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煤炭经营企业查验有关资料及货品,龙口市内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煤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取缔关闭。

第四条 加强煤炭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储煤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关停。(一)在储存区、装卸点和转载点等位置设置满足防尘需要的喷淋设施;(二)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三)在装卸点、出入口等位置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储煤场的煤炭储存区不具备密闭条件的,还应当设置雾炮车等高效降尘抑尘设施;(四)储煤场地面和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定期清扫和洒水; 运输车辆出场时,应当冲洗干净;煤堆渗水和车辆冲洗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收集和处理;(五)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应当提高喷淋强度并采取防风抑尘设施,防风抑尘设施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 上,并于环保验收前,按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实现全封闭;(六)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厂址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对应标准。

第五条 严格散煤经营场所土地使用管理。龙口市域内散煤经营场所所占用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核准。严禁占用耕地、粮田等农用地。所占用土地不符合规定的散煤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取缔或搬离。

第六条 严格散煤经营场所准入。新设立的散煤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二)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和质量检验证明;(三)符合龙口市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四)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2) 集中住宅区;(3) 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4) 大型、中型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5) 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符合以上条件新设立的散煤经营场所,还必须具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合规手续,所经营煤炭质量合格材料,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非在禁燃区内经营证明,并对环保设施 进行验收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方准依法经营。

第七条 适用范围。本监管办法适用于龙口市域内散煤经营场所。各镇(街、区)应当按照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散煤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适用时间。该监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附则说明。龙口市域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按本办法在90日内进行达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经营;不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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