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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一夫妻往芦头镇倾倒有毒物质,应急处置费要3446万!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鲍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秋至2013年底,鲍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将龙口市石板丁家村废弃黄金选厂等处封存的黄金废渣倾倒于泥坑内,该泥坑是其在龙口市芦头镇香坊村西南的承包地南北两处自挖的泥坑,未经任何防渗处置。

同期,鲍某某、王某某购买了氰化钠等原料,雇佣工人采用全泥氰化炭浆工艺,通过用氰化浸出、活性炭吸附提金以及成品金冶炼(俗称“化火”)等工序,对泥坑内的尾矿进行二次黄金提炼,排放出的有毒物质对周边土壤和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经鉴定,鲍某某、王某某非法选金产生的选金尾渣属于“有毒物质”,对其进行应急处置的费用达344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鲍某某、王某某非法选金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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