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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口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政策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1]17号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烟台市有关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调整意见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备我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常住户口(不含村改居的居民),调整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的人员家庭应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调整为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3平方米(含)。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5242元,调整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9500元(含)。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35周岁(含),调整为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8周岁(含)。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该项不做调整。
以上供应对象,不包括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解决住房的家庭和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以及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的人员家庭,调整为以上供应对象,不包括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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