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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新闻】龙口市对外开放奖励办法

龙口市对外开放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和速度,强化外力支撑,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开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对象

(一)外经贸工作奖:镇街区、市直部门;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项目引介人(社会各界人士);

(三)招商引资贡献奖:大项目企业负责人;

(四)对外贸易奖:外经贸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内容、标准及程序

(一)外经贸工作奖

1.评选标准

(1)镇街区:根据各镇街区在市责任目标考核中外经外贸考核得分进行排序,取前六名,再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由高到低排序。

(2)部门:根据各部门在市责任目标考核中实际到账外资得分占基本分比例由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实际到账外资完成数量由多到少排序,得分还相同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由多到少排序。没有实际到账外资考核任务的部门,如有实绩,按给部门下达的最低基本分折算。

2.奖励标准

(1)镇街区排序前6名的,授予“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分别给予12、10、8、6、5、4万元人民币奖励。

(2)市直部门得分前10名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分别按第1名、2-4名、5-7名、8-10名,各奖励8、6、4、3万元人民币。

3.评选程序

外经贸工作奖由商务局根据奖励办法要求对年终各单位完成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4.否决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其单位获奖资格:

(1)镇街区实际到账外资未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

(2)部门引介的外资项目投入的分成部分未达到200万美元的。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

1.评选范围

(1)域外单体项目域外分成投入累计达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引荐人;

(2)境外单体项目外资实际到账并形成投入累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荐人。

2.奖励标准

(1)域外项目:按项目域外分成投入数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含),分别奖励人民币5、8、12万元;

(2)境外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投入的数额, 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含),分别奖励人民币5、8、12万元;

(3)大项目:对引进的域外单体项目投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境外单体项目实际到账并形成的投入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1)、(2)条款标准奖励外,再按超5亿元、5000万美元部分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

3.认定标准

(1)项目投入额以市责任目标考核认定数为准;

(2)项目在龙口市注册登记,投产、运营并缴纳主税种;

(3)与市政府有合同约定投资期限的,只按投资期限内的投入额计奖;

4.评选程序

招商引资中介奖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年终向市考评办、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投资方及属地单位出具的确认项目引荐人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两税登记及纳税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市考评办、商务局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及属地镇街区进行审查核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5.奖励兑现

符合招商引资中介奖条件的项目引荐人,在完成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后,可在本年度申请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招商引资中介奖“奖励标准”中(1)、(2)条款规定,先期兑现奖励标准30%的奖金数额,剩余部分待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主税种后按实际形成的投入予以兑现。

(三)招商引资贡献奖

1.评选范围

(1)域外单体项目域外投入累计达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企业负责人;

(2)境外单体项目外资实际到账并形成投入累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企业负责人。

(3)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特殊项目的企业负责人。

2.奖励标准

(1)域外项目:按项目域外投入数额,每5000万元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限;

(2)境外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投入的数额,每5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限;

(3)特殊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和外商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外包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符合本条第(1)、(2)款条件的同时享受第(1)、(2)款奖励,奖励总额以50万元为限。

3.认定标准

(1)项目投入额以市责任目标考核认定数为准;

(2)实际到账外资以验资报告原件及外汇管理局出具的验资询证数为准;

(3)项目在龙口市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开工建设并经考核部门确认项目投入;

(4)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及服务外包项目认定以商务部门的确认为准。

4.评选程序

同招商引资中介奖评选程序。

(四)对外贸易奖

1.评选范围

主要评选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

2.奖励标准

(1)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且出口额较上年有增长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

(2)当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和6万元;

(3)当年进出口额超2亿美元前3名的企业,授予“对

外贸易先进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8、6万元。

3.奖励条件

(1)上述奖励中同一集团所属企业合并计算,不重复发奖;

(2)同时获得“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和“对外贸易先进企业”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发奖。

4.评选程序

对外贸易奖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年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海关、外管、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其他情况

1.外经贸工作奖、招商引资贡献奖和对外贸易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兑现;招商引资中介奖奖励资金由市、项目税收受益镇街区两级财政各兑现奖励资金的50%。

2.本办法由市考评办、商务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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